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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998-10-30 来源:光明日报 高善罡 我有话说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对于更好地建设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所有制关系是一个国家经济关系的核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进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第二,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整体水平比较落后,而且发展不平衡,呈现多层次结构。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才能使各个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只有真正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在发挥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快地发展。

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应当科学把握其内涵,防止几种认识上的偏差。

第一,不能割裂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绝对化,认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可有可无,或者把多种所有制经济作用无限夸大,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足轻重,都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曲解,都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完整地、辩证地掌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二,不能把基本经济制度当作权宜之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党在实践中认识深化的结晶。改革开放之初,党的正式文件中虽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发展,但把它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此后,提出了“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共同发展”,但只是作为“长期方针”。党的十五大不仅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且把它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于方针,更不同于一般性政策、措施,它是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的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作为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稳定一百年。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长期性,决不能将这一长远的制度安排视为权宜之计,更不能一有“风吹草动”,就怀疑甚至放弃来之不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不能用传统观念理解“公有制为主体”。长期以来,公有制的概念被限制在非常狭小的范围,认为它只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认识是很片面的。应当根据十五大的精神,重新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以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果用传统看法去认识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含义,势必偏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改革和发展产生负效应。

第四,不能把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视为倒退。有的同志认为,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必然会削弱公有制经济,是走回头路。在他们看来,公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水火不相容的。这其实是个误解。改革前后的实践已经证明,公有制经济在高度集中、命令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搞不活的,搞活公有制经济的出路只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必须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如果全社会只有公有制,而无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就不可能形成多元的利益主体,就不可能形成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国力大大增强,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虽然有所下降,但是绝对值却成倍增长,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多元利益格局逐步形成。

(作者单位:经济日报理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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